專利侵權概念:
專利侵權是指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以下簡稱《專利法》)第60條所稱的未經專利權人許可,實施其專利的行為。這里的實施是指制造、使用、許諾銷售、銷售、進口其專利產品或者使用其專利方法以及使用、銷售許諾銷售、進口依該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
專利侵權構成要件:
1侵害的對象為有效的專利。構成專利侵權必須以有效存在的專利為前提,實施已經被宣告無效、被放棄的專利或者專利期限已經屆滿的技術,不構成專利侵權。
2必須有侵害行為的發生。即存在未經專利權人許可實施其專利的行為。
3侵權行為人是以生產經營為目的而事實侵權行為。我國《專利法》第11條規定:發明和實用新型專利權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規定的以外,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未經專利權人許可,都不得實施其專利,即不得為生產經營目的制造、使用、許諾銷售、銷售、進口其專利產品,或者使用其專利方法以及使用、許諾銷售、銷售、進口依照該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這里強調了侵權行為必須具有生產經營的目的。
4侵權行為人主觀上無須有過錯。在專利侵權糾紛處理中,專利權人無須承擔被訴人具有主觀過錯的舉證責任,專利侵權以無過錯責任為原則。知識產權的時間性、地域性以及知識產品的無形性,使得他人無意闖入權利范圍的可能性比其他民事權利大得多。考慮到無過錯給他人知識產權造成損害的普遍性,以及原告證明被告有過錯的困難和被告證明自己無過錯的容易,知識產權侵權歸責原則采用了特殊規定。但是也有觀點認為,不知道他人享有專利權而實施其專利的行為,本身就沒有履行充分的注意的義務,是有過錯的,因為專利授權公告是完全開放的,任何人都能得知。
代理模式:
1.常規代理——經專利穩定性評估后按個案授權、付費并針對該案收集、固定證據予以起訴。
2.風險代理——零成本維權,以判賠所得方式支付代理費。前期律師費全免。
1、向知識產權法庭提起訴訟。
2、庭外和解賠償協商。
維權目的:
1、停止侵權。
2、經營損失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