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概念: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條規定,侵犯商業秘密罪,是指以盜竊、利誘、脅迫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權利人的商業秘密,或者非法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或獲取的商業秘密,給商業秘密的權利人造成重大損失的行為。
侵犯商業秘密罪侵犯的客體既包括國家對商業秘密的管理制度,又包括商業秘密的權利人享有的合法權利。犯罪主體是一般主體,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單位。
犯罪客觀要件
客觀上實施了侵犯商業秘密的行為,并且給權利人造成了重大損失。
1、首先,行為對象為商業秘密。
商業秘密,經營信息。據此,商業秘密具有以下特點:
第一,商業秘密是一種技術信息與經營信息。技術信息與經營信息,既可能以文字、圖象為載體,也可能以實物為載體,還可能存在于人的大腦或操作方式中。
第二,商業秘密是不為公眾所知悉的事項,即必須是僅限于一定范圍內的人知悉的事項。
第三,商業秘密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權利人,是指商業秘密的所有人和經商業秘密所有人許可的商業秘密使用人。經濟利益,僅限于積極的經濟利益,即能使權利人增加財產或者財產上的利益
第四,商業秘密具有實用性,即具有直接的、現實的使用價值,權利人能夠將商業秘密直接運用于生產、經營活動。
第五,商業秘密經權利人采取了保密措施。此外,商業秘密還具有使用權可以轉讓、沒有固定的保護期限、內容廣泛等特點。
2、實施了侵犯商業秘密的行為。
侵犯商業秘密的行為表現為以下幾種情況:
第一,以盜竊、利誘、脅迫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權利人的商業秘密。盜竊,一般是指通過竊取商業秘密的載體而獲取商業秘密;利誘,是指以金錢、物品或者其他利益為誘餌,使知悉商業秘密內容的人提供商業秘密;脅迫,是指對知悉商業秘密的人進行恐嚇、威脅,迫使他人提供商業秘密。其他不正當手段,是指除盜竊、利誘、脅迫以外的其他不正當手段,如搶奪載有商業秘密的圖紙。
第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以上述第一種手段獲取的權利人的商業秘密。這是上述第一種行為的繼續。披露,是指將其非法獲得的商業秘密告知權利人的競爭對手或其他人,或者將商業秘密內容公布于眾;使用,是指將自己非法獲取的商業秘密用于生產或者經營;允許他人使用,是指允許他人將自己1陸獲得的商業秘密用于生產或者經營,包括有償與無償兩種情況。
第三,違反約定或者違反權利人有關保守商業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業秘密。這是指合法知悉商業秘密內容的人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商業秘密的行為,包括公司、企業內部的工作人員,曾在公司、企業內工作的調離人員、離退休人員以及與權利人訂有保守商業秘密協議的有關人員。
第四,明知或應知前述第一種至第三種違法行為,而獲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商業秘密。這是間接侵犯商業秘密的行為,即第三者明知或者應知向其傳授商業秘密的人具有上述違法行為,但獲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業秘密。
3、給權利人造成了重大損失。
這里的重大損失,是指經濟方面的重大損失,包括減少盈利、增加虧損、引起破產、在競爭中處于不利地位等等。根據司法實踐,給商業秘密權利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50萬元以上的,致使權利人破產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應當追訴。值得注意的是,必須查明行為人所實施的侵犯商業秘密的行為與權利人遭受重大損失之間的因果關系;如果行為人實施了盜竊商業秘密等行為,但該行為本身并沒有造成權利人重大損失的,不成立侵犯商業秘密罪。
犯罪特質:
1、 舉證困難,犯罪定性難。
2、 商業秘密認定難。
3、 是否犯罪與犯罪未遂界定困難。
4、 被侵犯主體的損失認定困難。
5、 罪種認定困難(侵犯商業秘密的同時可能涉及假冒注冊商標、假冒專利、版權等)
代理模式咨詢:
1、司法訴訟——收集、固定證據提起訴訟。
維權目的:
1、停止侵權。
2、經營損失賠償。
3、情節嚴重追究其刑事責任。